1、产生、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,并根据需要选择贮存设施类型。
2、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、数量、形态、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风险等因素,确定贮存设施或场所类型和规模。
3、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、形态、物理化学性质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,且应避免危险废物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。
4、贮存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、物理化学性质、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,采取措施减少渗滤液及其衍生废物、渗漏的液态废物(简称渗漏液)、粉尘、VOCs、酸雾、性能稳定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,防止其污染环境。
5、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液态废物和固态废物应分类收集,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。
6、贮存设施或场所、容器和包装物应按 HJ 1276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标志、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。
7、HJ 1259规定的危险废物环境重要监管单位,应采用电子地磅、电子标签、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,确认数据完整、真实、准确;采用视频监控的应确认监控画面清晰,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。
8、贮存设施退役时,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,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贮存设施内剩余的危险废物,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,取消污染;还应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场地环境风险防控责任。
9、在常温常压下易爆、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,使之稳定后贮存,否则应按易爆、易燃危险品贮存。
10、危险废物贮存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,还应执行安然生产、职业健康、交通运输、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。